邓紫棋追讨1630万通告费,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什么?
起因经过是什么?
走近邓紫棋追讨通告费事件,事情的缘由可以追溯到2016年。彼时,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灿星公司)想邀请邓紫棋参与录制《盖世英雄》节目。双方就合作事宜进行了多轮协商,对合同主要内容基本达成一致意见。
根据邓紫棋方的诉讼请求,他们认为,邓紫棋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,灿星公司也已经认可和接受了她的工作成果,双方之间的事实上已经形成了口头合同。而灿星公司却迟迟不支付邓紫棋1630万元的通告费,构成违约。
此事的发展引起广泛关注,而围绕此事的争议焦点也随之浮出水面。
双方的争议点在哪?
邓紫棋追讨通告费一案引发关注,其争议点在于双方对于合同成立与否的看法存在分歧。邓紫棋方认为,双方已达成口头协议,合同已经成立,灿星公司应支付通告费。而灿星公司则否认双方已达成合意,认为合同并未正式签订,不应支付通告费。
对于双方争议的焦点,案件的一审判决书也给出了自己的看法。法院认为,在合同成立问题上,双方存在如下争议:
1. 是否达成口头合同?
2. 是否履行合同主要义务?
法院如何认定?
在审理此案时,法院通过梳理证据材料,分析双方提交的证据及陈述,对争议焦点进行了判断。
1. 是否达成口头合同?
法院认为,双方虽然进行了多轮协商,但并未签订书面合同。但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相互的陈述,法院认定双方已就合作事项达成基本一致意见,双方已进入合作实施阶段,构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。
2. 是否履行合同主要义务?
法院认为,邓紫棋已实际参与录制了一期真人秀及三期《盖世英雄》节目,已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。法院认定邓紫棋方已履行合同主要义务,灿星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的报酬。
一审判决结果如何?
经过审理,法院最终作出一审判决,认定邓紫棋与灿星公司之间的确存在事实上的合同关系。灿星公司应向邓紫棋支付1630万元的通告费。
这一判决结果对邓紫棋方而言可谓大快人心,而灿星公司不服判决结果,已提起上诉。
邓紫棋胜诉的意义是什么?
邓紫棋追讨通告费一案的胜诉,在业内具有重要意义。这一判决再次强调了事实行为在合同成立中的重要性,肯定了口头合同的法律效力。
此案也给广大演出艺人提了个醒:在与制作公司合作时,即使尚未签订书面合同,但只要双方已就合作事项达成基本一致意见,并已进入合作实施阶段,即构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。演出艺人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后,制作公司就应当支付相应的报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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